陈刚律师亲办案例
术中肺栓塞死,医院次责
来源:陈刚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1-08
浏览量:609

术中肺栓塞死,医院次责

20121022日,患者徐某某因被挤压受伤后经武胜县人民医院治疗,诊断为:双侧耻骨上下肢骨折,耻骨联合分离,尿道球部断裂、膀胱造瘘术后,尿道损伤,骶骨骨折,多发性肋骨骨折,血气胸。经治疗后转武警重庆总队医院治疗,2012112日进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时,在麻醉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,经抢救无效于2012112日宣布临床死亡。20121227日,经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尸检,尸检病理报告明确徐某某死因是急性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呼吸、循环衰竭死亡。尸检报告同时明确徐某某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,慢性支气管炎、轻度肺气肿,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。

重庆武警总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:2012年10月25对患者进行下肢血管彩超检查时因患者无法配合床旁超声检查,仅能显示部分下肢血管,故检查结论为双下肢显示段动、静脉未见异常。之后医院未再双下肢彩超检查。而深静脉血栓形成是盆骨骨折最常见的并发症,三甲医院理应对之积极预防。尸检报告提示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(左侧髂外静脉、股静脉主干、股浅静脉、腘静脉及胫后静脉、右腘静脉),证实其下肢血栓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,三甲医院能通过彩超检查及时发现的,因医院未对其进行有效的下肢彩超检查,未及时发现下肢血栓,致使患者死亡前未得到任何针对血栓的治疗及预防措施,未采取措施避免肺栓塞的产生。2012年11月2,术前DR胸部正位片提示右肺中叶部分肺不张可能性大、中叶节段性炎症不除外,并建议必要时进一步CT检查。麻醉总结记录:患者9时入室后常规监护,显示氧分压93%,即面罩给氧后升高至98%。此记录证明患者在麻醉前已有异常反应,结合其本身存在肺不张、肺挫伤,右侧气胸等肺脏疾病,医院应当暂停手术,综合分析原因后再作下一步治疗方案。

起诉后,经重庆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本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,结论为医院没有为患者行双下肢血管彩超检查存在医疗过错,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,系次要责任。本案经法院判决后,死者家属已获得赔偿。

以上内容由陈刚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刚律师咨询。
陈刚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2902好评数31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118号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484*********215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四川-南充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118号